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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勘察设计协会章程
作者:山西勘察设计协会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02-05 11:47

山西省勘察设计协会章程

201972山西省勘察设计协会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山西省勘察设计协会,英文译名Shanxiprovince Exp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缩写为:SEDA。

第二条  性质:山西省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山西省境内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企事业单位、组织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经山西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工作方针;围绕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自主创新与技术进步;实施行业自我管理,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行业改革与发展的理论、方针和政策,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制订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制定行约行规,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在晋注册、备案的勘察设计单位行为,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

(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和有关人士的要求和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及其它组织的联系;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的关系;为会员提供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和市场的咨询服务。

(四)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大力推广本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促进自主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的研发,努力提升行业科学技术水平。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需求,进行行业培训;承担工程勘察、建筑设计和市政公用行业的优秀勘察设计项目评选;对勘察设计行业优秀企业和优秀人才进行评优表彰;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统计工作。

(六)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和信息交流与合作,积极探索与参与“一带一路”经济建设和合作。发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社团的合作交流和友好往来。

(七)利用会刊、网站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政策;发布本行业信息及国内外同行业发展动态。

(八)承担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有关项目,承办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是持有国家和山西省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在山西省境内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

(二)团体会员: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的地方、部门或行业的同业协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愿意承担和履行会员单位义务;

(四)愿为推动本行业的发展服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本协会秘书处登记建档、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并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要求本协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有权要求协会就某一新技术(规范)领域组织交流培训。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和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践行本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会员义务,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或不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超过二年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力、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项;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七)改变或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推荐理事人选,报本协会秘书处。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无重大事项的,也可以由常务理事会代替。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能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会长、秘书长,且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能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经本协会会长委托,并经常务理事会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副会长或秘书长可作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并在会长领导下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提名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处理本协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与指导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四)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向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创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以及同级党组织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协会的财务管理、资产处置同时接受本级和上级党组织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修改后,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7月2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